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777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
的金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金
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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