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簡上字第33號
上 訴 人 龍炎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潘秀華律師
被上訴人 邱國村即峰盛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十三日上午九時五十分許,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銘勇
法 官 吳靜怡
法 官 梁智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明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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