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租賃物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竹簡字,99年度,382號
SCDV,99,竹簡,382,2010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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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竹簡字第382號
原   告 華益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簡長順律師
被   告 國際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理 由
一、按下列各款訴訟,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 ︰六、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 2 項第6 款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2 項之訴訟 ,案情繁雜或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第1 項所定額數十倍 以上者,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則為同法第5 項所明定。二、經查,本件原告係本於租賃契約有所請求而涉訟者,依民事 訴訟法第427 條第2 項第1 款之規定,原應適用同法第2 編 第3 章之簡易訴訟程序,惟本件之案情繁雜,且訴訟標的金 額高達新臺幣(下同)21,697,200元,顯已逾同法第427 條 第1 項所定額500,000 元之數十倍,又原告已於起訴狀內即 表明聲請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揆諸前開說明,核無不合,爰 予以裁定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 日
新竹簡易庭法 官 高敏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黎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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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際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益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