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審訴字,99年度,265號
SCDV,99,審訴,265,2010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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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訴字第265號
原   告 成樺科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十三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並應於文到七日內,具狀查報:嘉冠光電有限公司先前出售系爭貨品予被告時,係與被告約定被告就貨款之給付,係給付新台幣或美金或人民幣?並提出相關之證明。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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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成樺科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科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