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號聲 請 人 薛如男代 理 人 陳水聰律師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代 理 人 顏琬瑾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克迪諾馬代 理 人 魏鴻吉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國和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香港上海滙 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顧銳賢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榮生代 理 人 楊升元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8 月20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件一第2 、3 、4 、5 、6 、7 欄中之96期清償總額欄位中所載之金額,應更正為本裁定所示之附件一第2、3、4、5、6、7 欄中之96期清償總額欄位中所載之金額。 理 由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於 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及第239 條定有明 文。該項規定,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規定,於更生 事件程序中準用之。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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