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司字第99號
聲 請 人 甲○○(即亞鉅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完結展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展期至民國一百年三月十六日完結亞鉅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清算。
理 由
一、按無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 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 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 亦準用之,公司法第334條定有明文。至前開聲請展期,只 要有正當理由不能於期限內完結清算時,即得為之,此觀上 開規定之意旨亦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於民國(下同)99年3月16日 就任為亞鉅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前經本院99年度司 司字第29號呈報清算人准予備查在案,惟截至99年9月15日 尚未奉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退還抵稅額,致 無法清算完結,爰聲請准予延展清算期間等語。三、經查,本院經調取本院99年度司司字第29號呈報清算人事件 卷宗審核,核聲請人之上開聲請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爰准 予聲請人展期至100年3月16日完結亞鉅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清 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張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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