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1年度,268號
NTDV,91,訴,268,2002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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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六八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埔里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正彥
  送達代收人 黃信雄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又支付命令經提出異議視同起訴,自仍應補繳全部之裁判費。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金鶯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甲○○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原告僅繳納部份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八日裁 定命其於收受該裁定後七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十二日送達原告,有送 達證書一件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七  日~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B 法   官 謝耀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七  日~B 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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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埔里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鶯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埔里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