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簡上字第140號上 訴 人 盧永順 盧永華共 同訴訟代理人 蘇清水律師 黃郁蘋律師 王奐淳律師被 上訴 人 高振崧訴訟代理人 劉玟欣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玉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蘇美燕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