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18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乙○○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地球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地球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9年訴字第
1185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台幣伍拾參萬柒仟壹佰參拾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
幣捌仟柒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
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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