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1005號
PCDV,99,訴,1005,2010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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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1005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王泓鑫律師
複 代理人 張明宏律師
被   告 黃源錡即宇力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陳正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9 月
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訴外人三閤工業有限公司對於被告有新臺幣陸拾貳萬柒仟玖佰元之債權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為訴外人三閤工業有限公司(下稱三閤公司 )之員工,於民國97年9 月24日已在三閤公司任職滿15年, 且年滿55歲,符合勞動基準法自請退休之要件,乃向三閤公 司申請退休,總計應領退休金新臺幣(下同)1,740,970 元 ,然三閤公司拒不給付退休金,原告遂依法聲請假扣押,經 鈞院於97年10月9 日以97度裁全字第6483號假扣押裁定獲准 ,嗣原告並提起給付退休金之訴。詎三閤公司明知其應給付 原告退休金174 萬餘元,竟基於毀損原告上開債權之意圖, 夥同其親戚即被告黃源錡,由被告黃源錡於97年10月17日另 行設立宇力企業社,並於97年10月25日將三閤公司名下之財 產,包括G3-4893 號貨車、CO2 電焊機、車床、金鋼車床、 天車等物品(下稱系爭物品),總計價值627,900 元全數販 賣給被告。而原告於給付退休金之訴訟判決確定後,聲請執 行三閤公司之銀行存款,僅受償452,542 元(包含執行費13 ,928元),尚有1,302,356 元未獲清償。原告準備執行三閤 公司之工廠機器,於98年8 月1 日至三閤公司工廠時發現諸 多機器均在現場,其中貨車上漆有「宇力企業社」,始知三 閤公司負責人甲○○將其公司之動產、機具等移轉給被告黃 源錡經營之宇力企業社。原告乃於98年12月3 日委請律師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板橋地檢署)提出毀損債權 之刑事告訴,在刑事案件開庭時,檢察事務官訊問被告黃源 錡對於由三閤公司販售予宇力企業社之系爭物品,其價款如 何支付一節,語焉不詳,與甲○○之供詞矛盾百出,顯然宇 力企業社根本未清償貨款,原告遂聲請鈞院以99年度司執字 第20662 號強制執行事件,就債務人三閤公司對被告之上開 貨款債權627,900 元核發扣押命令,並經鈞院於99年3 月12 日函准予扣押,惟被告竟否認有此債權存在,於99年3 月22



日聲明異議,原告即於收受前開異議通知後,依強制執行法 第120 條第2 項規定,在時限內提起本件訴訟。併為聲明: 確認三閤公司對於被告有627,900 元之債權存在。二、被告則抗辯:
㈠原告主張三閤公司與被告共同基於毀損原告退休金債權之意 圖,而對原告為毀損債權行為,洵屬無據:
被告黃源錡於97年10月17日向臺北縣政府聲請設立宇力企業 社時,係採獨資方式辦理登記,而原告並未舉證證明被告黃 源錡開設宇力企業社係應三閤公司之要求,以遂行對原告毀 損債權,故被告否認原告陳述之真正。又被告於97年10月25 日向三閤公司購買系爭物品時,對於原告與三閤公司間給付 退休金一事並不知悉,況被告與三閤公司前開買賣行為,亦 無礙原告對三閤公司履行退休金債權之請求權利,亦無從證 明被告對原告有施以毀損債權行為。再者,原告對甲○○及 被告所提毀損債權之告訴,亦經板橋地檢署檢察官99年度偵 字第10113 不起訴處分在案。
㈡三閤公司對被告已無貨款債權存在,原告主張被告未清償完 竣對三閤公司之貨款債權,洵屬無據:
⒈查原告所提照片縱有「宇力企業社」字樣,並無從證明三 閤公司對被告仍有貨款債權存在。況且,原告於板橋地檢 署偵查中已自承於97年10月30日即知悉被告與三閤公司間 有買賣系爭物品之情事存在,並非如原告所陳98年8 月1 日以後才知悉前開情事,故原告欲以前開照片主張三閤公 司對被告仍有貨款債權存在,實係牽強。
⒉原告陳稱在刑事偵查中,被告對於三閤公司販售予被告之 系爭物品,語焉不詳,與甲○○之供詞矛盾百出,而認被 告根本未清償系爭物品之貨款。惟查:
①依債務本旨,向債權人或其他有受領權人為清償,經其 受領者,債之關係消滅。持有債權人簽名之收據者,視 為有受領權人,民309 條1 項、第2 項前段定有明文; 債務人依債務本旨,向債權人以外有受領權之第三人為 清償,並經其受領者,依民法第309 條第1 項,即使債 之關係趨於消滅,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190 號判例可 參。查被告向三閤公司購買之系爭物品,於97年10月25 日取得三閤公司開立之收據,依民法第309 條1 項、第 2 項及前開判例,自應視為被告與三閤公司間之貨款債 務已歸於消滅。
②次查,被告與三閤公司給付貨款方式及被告如何籌措資 金以支付貨款,係被告與三閤公司彼此合意或自行決定 。再者,三閤公司販賣系爭物品後,迄今未向被告催討



627,900 元貨款,足資證明被告業已清償,自無庸原告 再多所置喙。
㈢併為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查原告原係三閤公司之員工,於97年9 月24日向三閤公司申 請退休,因三閤公司拒不給付退休金,原告乃向本院聲請假 扣押,並提起給付退休金之訴訟,經本院以97年度勞訴字第 119 號判決三閤公司應給付原告1,740,970 元及其遲利息確 定後,原告聲請執行三閤公司之銀行存款(即本院98年度司 執字第59358 號),僅受償452,542 元(包含執行費13,928 元),尚有1,302,356 元未清償;97年10月25日三閤公司將 價值627,900 元之系爭物品販賣予被告,原告乃再向本院民 事執行處聲請以99年度司執字第20660 號強制執行事件,就 三閤公司對於被告之系爭貨款債權予以扣押,被告則否認有 此債權存在而聲明異議,原告遂於收受異議通知後,依法提 起本件訴訟等事實,有原告提出之本院97年度裁全字第6483 號民事裁定、宇力企業社登記資料及統一發票、本院97年度 勞訴字第119 號民事判決及確定證明書、照片3 幀、本院98 年度司執字第59358 號債權憑證、本院99年3 月12日板院輔 辰字第20662 號執行命令(扣押命令)及本院99年3 月22日 板院輔辰字第20662 號通知等件影本為證,並為兩造所不爭 執,自為真實。
四、原告主張被告並未對三閤公司支付系爭物品之貨款,其得訴 請確認三閤公司對於被告之系爭貨款債權存在等語,則為被 告所否認,並以前開情詞置辯。是本件應審究者厥為:被告 是否已對三閤公司清償系爭物品之貨款?茲說明之: ⒈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前段定有明文。是於請求履行債務之訴 ,原告就其所主張債權發生原因之事實,固有舉證之責任, 若被告自認此項事實而主張該債權已因清償、提存、抵銷、 免除等事由而消滅,則該等債權消滅之事實,即應由被告負 舉證之責任(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1920號判例意旨參照)。 查被告既自承有於97年10月25日向三閤公司購買系爭物品, 則自應由其就所辯已向三閤公司清償等而使債權消減之事實 負舉證責任。
⒉被告雖以其業於97年10月25日取得三閤公司所開立收據即統 一發票為由(見本院卷第9 、10頁),而抗辯應視為其與三 閤公司間之系爭貨款債權已歸於消滅云云,惟查,被告收受 上開統一發票充其量僅能證明其有向三閤公司購買系爭物品 ,尚難以之作為三閤公司業已收受被告支付貨款之證據;況 出賣人在收受貨款前應買受人之要求先開立收據或統一發票



之情形,在社會上所在多有,是顯難以被告已取得三閤公司 開立之統一發票即推認被告業已對三閤公司為清償。至前述 被告所援引之民法第309 條第1 項、第2 項前段規定及最高 法院48年台上字第190 號判例,係規範債之關係經債權人或 其他有受領權人受領後而歸於消滅,及何人得視為有受領權 人而已,並非指持有債權人開立之收據即可視為已經清償, 故被告此部分抗辯顯然無據,要難採取。
⒊被告復抗辯:甲○○於刑事偵查中陳稱:「(你既收到假扣 押為何還將工廠機器賣給宇立企業社?」我在97年10月間就 已轉賣給宇立公司(即宇力企業社)。」另被告於刑事偵查 中陳稱:「(你如何向他購買宇立公司?)他向我借70萬元 。」、「(甲○○如何將三閤公司機器設備賣給你時如何對 你說?)他告訴我公司經營不下去了,我覺得很可惜,所以 就向他買了。」互核上開陳述,可明瞭因先前三閤公司經營 不佳,故向被告借款70萬元,嗣三閤公司結束營業,將系爭 物品出售予被告,總價款627,900 元即由前開借款中扣抵云 云,然查,被告所辯其前曾借三閤公司70萬元一節,亦未提 出任何證據加以證明,是其此部分抗辯亦屬空言,當無足採 。
⒋又原告對甲○○及被告所提毀損債權之刑事告訴,雖經板橋 地檢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10113 號處分不起訴,有不起 訴處分書1 件在卷可憑,惟檢察官係以原告之告訴已逾6 個 月之告訴期間為由而為不起訴處分,並非認定被告已清償其 對三閤公司之系爭貨款債務,故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尚難採為 被告有利之證據,附此敘明。
五、綜上所述,被告並未對三閤公司清償系爭貨款債務,應可認 定。從而,原告訴請確認三閤公司對於被告有627,900 元之 債權存在,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本 院斟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均毋庸再予一一論述, 附此敘明。
七、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文淵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瀅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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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閤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