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2079號
原 告 乙○○
被 告 易達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肆萬零陸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連思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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