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9年度,212號
PCDV,99,聲,212,20100927,1

1/1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12號
聲 請 人 更洲螺絲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後,本院九十八年度司執字第四六七五0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一0八二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理 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 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 ,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 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向本院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為理由,聲請裁 定停止本院98年度司執字第46750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 之強制執行程序。
三、本院調取該執行卷宗及本院99年度訴字第1082號第三人異議 之訴卷宗審究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四、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鴻傑

1/1頁


參考資料
更洲螺絲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