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4年度,19號
TNDV,104,建,19,201706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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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9號
原   告 全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龍發
訴訟代理人 林國偉
      楊申田律師
複代理人  張堯程律師
被   告 家華管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財
訴訟代理人 謝凱傑律師
      高嵐書律師
      楊聖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7日所
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家華管理實業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家華管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家華管理實業有限公司業已變更公司名稱為家華管理實業 股份有限公司,此有該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查。是本院前 開之判決正本關於該公司名稱之記載即非正確,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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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家華管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家華管理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