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78號
上 訴 人 力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劉麗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清源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
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6年4月27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7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56,74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莊月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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