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消債更字第278號
聲 請 人 甲○○ 台北縣汐止市○○路27巷33號
代 理 人 廖于清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20日內,補正及陳明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及陳述之事項: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06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
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8+1)×
34×10=3060元。
二、提出協商不成立證明書。
聲請人擔保債務之原因、金額及其相關證明文件。
釋明為何不接受協商之原因,聲請人應具體說明為何協商不
成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以列表方式將近二年之
內每個月支出之消費明細表,以列表的方式詳細說明,包括
舉債的原因及其金錢流向證明文件及財產顯然減少或負擔過
中的原因,均應附具理由詳述之。
三、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釋明聲請人
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
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並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3條第
2 項規定提出「更生方案」。
陳報繫屬中之強制執行事件之案號及證明文件。
四、提出聲請人本人自97年9 月至今「所有收入」之證明文件。
(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並詳列來源製成
清楚之表冊,勿提出其上開年度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代替,若係受領現金,則請公司負責人出具證明
)。
五、提出聲請人本人、王冠玟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
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
定送達日之後)、所有保險單(含本人及父母為要保人或受
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
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並提出保險契約影
本。
六、請提出聲請人本人、王冠玟、邵崧瑜、鄭宇妏97、98年度綜
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七、請提出法定格式之債務人清冊、聲請人最近5 年內之勞工保
險投保資料表。
八、陳報曾否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或破產法受刑之宣告。
九、陳報「聲請更生前2 年內(即自97年9 月29日起至99年9 月
29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
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
產之地號、建號)」。
十、配偶分擔家中必要出支費用若干。
、依狀內聲請人住所地載明在台北縣汐止市,此事涉管轄,請
聲請人確實陳明目前「生活重心之住所地」,以利管轄權之
認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行一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於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