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消債更字第268號
聲 請 人 乙○○
送達代收人 甲○○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壹仟零貳拾元。二、預納預估之鑑定費用陸仟元。
三、依債權人之人數提出書狀繕本(均應含附件)。四、與金融機構前置協商而不成立,應提出:
(一)提出前置協商不成立當時出具之收入切結書、財產及收入 狀況說明書及相關證明文件。
(二)聲請人之最新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債權人清冊、當事人 綜合信用報告正本。
五、提出聲請前五年內「穎美商行」之營業活動種類、內容及營 業額資料,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六、聲請人聲請前五年內是否曾任公司或營利事業單位(穎美商 行)之負責人、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 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如曾任前揭 職務,應提出該公司或營利事業單位於聲請人聲請前一日回 溯五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 或綜合所得稅申報書。
七、聲請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清償不能之虞之證明文件。八、陳報聲請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為何。九、陳報是否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十、陳報有無喪失住宅或其基地之所有權或使用權之虞。十一、聲請人聲請前二年間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 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 (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 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 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 關資料。
十二、陳報有無雙務契約尚未履行完畢(含保險契約)。十三、陳報有無附條件買賣尚未付清價金。
十四、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至少下列事項,並提出證 明文件:
(一)財產目錄:土地、建物最新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 動產(含名稱、種類、數量)、銀行存款(含銀行名稱及
帳號、及至補正日之數額)、股票(含公司、營利事業統 一編號、主營業所所在地)、保險單(含以本人及配偶、 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 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 所有財產,並其性質及所在地;如財產附有擔保權、優先 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如抵押權、質權等),並提 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
(二)收入數額:聲請前一年薪資(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 )明細表、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 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 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另應說明聲請前二年收入來源為 何及其證明文件。
(三)必要支出數額:聲請前一年之膳食、衣服、教育、交通( 住家至上班處所搭乘公車路別、票段數、駕駛汽車之車號 、行照影本、聲請前一年每月油資支出之證明)、醫療、 稅賦開支(含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綜合所得稅申報書 )、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 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就聲請人主張每年 支出房屋稅及地價稅4,500 元部分,應提出繳納證明。另 就每月支出醫療費用2,500元、腳傷搭計程車支出2,000元 、因患地中海貧血須補充營養、鐵質支出10,000元部分, 應說明有何必要性,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另就聲請人主 張對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有房屋貸款部分,應提出房屋貸款 契約,及是否仍按期繳納房屋貸款之證明。
十五、債權人清冊,應表明至少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所 有債權人(含民間債權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各債權 之數額、原因及種類(有住居所不明者,應表明其最後住 居所及不明之意旨,並應表明其債權名稱、貨幣種類、清 償期)。
十六、有擔保權或優先權之財產及其權利行使後不能受滿足清償 之債權數額(應記載該債權之名稱、貨幣種類、有無擔保 權或優先權、擔保權之順位及扣除擔保債權或優先權後之 餘額、清償期)。
十七、陳報聲請人有無自用住宅擔保借款,如有,表明是否議定 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如是,補提自用住宅借款之還款 方式、計劃。
十八、聲請人於聲請前5 年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表。十九、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序及依清算程序所得受 償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預定更生計畫之草案。二十、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
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及其計算方法。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瑞東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賴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