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處分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整聲字,99年度,1號
PCDV,99,整聲,1,201009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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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整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子○○
      寅○○
      甲○○
      華研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戊○○
聲 請 人 英達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癸○○
聲 請 人 建業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華研國際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上普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三人法
定代理人  己○○
聲 請 人 喜蜜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聲 請 人 宜羚有限公司
           1
兼法定代理
人     乙○○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台北縣私立心慈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兼法定代理
人     辛○○
聲 請 人 正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辰○○
共   同
代 理 人 呂秋遠律師
      謝良俊律師
聲 請 人 精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代 理 人 賴中強律師
      張勝傑律師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丑○○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巳○○
代 理 人 庚○○
聲 請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卯○○
代 理 人 壬○○
上列聲請人因公司重整事件,聲請延長緊急處分期間,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院九十九年度整聲字第一、三、五號緊急處分事件,於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九日所為之緊急處分,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八日起,延長期間九十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因聲請精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精碟公司)重整,經鈞院於民國99年6月9日裁定緊急處分 。上開緊急處分期間即將於99年9月7日屆滿。惟精碟公司有 無重建更生之可能,刻正由鈞院為必要之詢問及調查中,上 開緊急處分仍有繼續維持之必要,爰依公司法第287條第2項 規定,聲請准予裁定延長緊急處分期間等語。
二、按「法院為公司重整之裁定前,得因公司或利害關係人之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之處分:一、公司財產之保全處 分。二、公司業務之限制。三、公司履行債務及對公司行使 債權之限制。四、公司破產、和解或強制執行等程序之停止 。五、公司記名式股票轉讓之禁止。六、公司負責人,對於 公司損害賠償責任之查定及其財產之保全處分。前項處分, 除法院准予重整外,其期間不得超過90日;必要時,法院得 由公司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延長之;其延長 期間不得超過90日。」公司法第287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 明文。
三、查本院99年度整聲字第1、3、5號緊急處分事件,本院於99 年6月9日所為之緊急處分裁定,其期間將於99年9月7日屆滿 。然應否准予精碟公司重整,尚待本院調查、斟酌,洵有延 長緊急處分之必要,揆諸上開規定,爰依聲請人之聲請,准 自99年9月8日起延長緊急處分期間90日。四、依公司法第287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劉鴻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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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研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研國際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業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喜蜜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上普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英達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精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正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宜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