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1122號
TNDV,103,訴,1122,201706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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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12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圓安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原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冠美金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
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5 月5 日本院103 年
度訴字1122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
額為新臺幣(下同)1,567,588 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4,814
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徐晨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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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圓安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冠美金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