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12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圓安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原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冠美金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
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5 月5 日本院103 年
度訴字1122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
額為新臺幣(下同)1,567,588 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4,814
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徐晨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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