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婚字第14號
原 告 己○○
訴訟代理人 陳志斌律師
被 告 戊○
訴訟代理人 梁育純律師
複代理人 何兆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8月1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一)兩造於民國92年7月3日結婚,按兩造均屬再婚,兩造結婚後 ,被告要原告共同辦理加拿大移民,經通知須於94年2月至 香港面談,惟婚後原告與被告意見觀念不合,雙方時生爭執 ,原告想放棄移民面談,但被告為規避其長子、次子在台灣 之兵役,堅持要辦理加拿大移民面談,95年3 月間到加拿大 報到辦畢移民手續,被告即避而不見,95年1 月間兩造曾協 議過離婚,但其後被告復反悔之,兩造婚後幾乎均分居兩地 ,從未履行夫妻同居義務,自95年間起至今,更無任何聯繫 ,亦未曾再見面。
(二)兩造交往及結婚之過程分別說明如下:
1、89年間兩造在承接大陸廣東省東莞台商子弟學校建校工程中 認識交往,兩造交往期間被告特別強調由於與前夫打離婚官 司(外遇與家暴)3 年多,因此希望兩造只要照顧好子女有 家的感覺親情就好,生活開銷各自分擔一半,永遠不要提結 婚事宜,被告有結婚恐懼症,同年9 月原告長子就讀該校。 同年10月原告與妻子王海蓉完成離婚手續,兩造才正式公開 交往。
2、90年8月被告想在上海市擴展裝修工程業務,原告帶著長子 庚○○與被告一同移居上海市,被告子女老二甲○○,老三 乙○○從台灣去上海市會合同住在一起,並就讀上海學校。 老大丙○○去美國遊學逾期不回台灣,被境管局列為黑名單 。
3、90年8月至91年9月期間上海兩造家庭成員住在一起實際只有 一年。婚前兩造僅在楊梅住過幾天,並未在楊梅共同生活, 被告稱兩造共同生活有數年之久,並不實在。
4、91年10月原告去深圳市工作並住在公司宿舍。92年被告提議 為了讓兩造子女可以接受西化教育(原告有2位兒子、被告
有3位子女)可以考慮共同申辦加拿大移民,而且小孩多比 較符合投資移民效益,其後兩造在回台休假當晚臨時決定結 婚,隔天早上即辦理公證結婚。同年年底去移民顧問公司諮 詢後,93年正式簽約以原告名義申辦移民加拿大手續。5、92年7月原告長子庚○○去深圳市就讀高中,原告即未回上 海居住。93年8月原告長子庚○○因兵役問題轉學回台灣就 學,原告休假即逕回台灣。
6、93年原告辦理移民資料送審期間,被告知道原告有積蓄就一 直想向原告借所有積蓄並要求每月薪資交其處理,兩造為此 常發生爭吵,被告脾氣暴躁,常無法自控情緒,原告發現彼 此觀念個性不合,顯無法共同生活,嗣去美國期間被告復因 一通異性客戶電話,認定原告有外遇,幾近喪失理性的爭吵 ,自此兩造感情破裂隔閡無法溝通與協調。
7、93年12月移民顧問公司通知原告於94年2 月香港面試,由於 兩造關係已達水火不容,原告擬放棄面試,但被告因2 個小 孩(老大丙○○人在美國、老二甲○○人在中國)已過兵役 年齡被境管局列入黑名單,懇求原告希望兩造感情不愉快的 事情以後再處理,切勿放棄加拿大移民,原告即申請取消94 年2 月面談請求改期,最終改為94年4 月而面談通過,此時 兩造已無任何感情與感覺。
8、94年移民面試及體檢,95年初收到加拿大報到通知單,被告 找原告協商等原告完成報到手續後,再辦理離婚手續,原告 於95年3 月與長子庚○○完成報到手續後,將報到單快遞予 被告,被告與其子女才能憑原告報到單去加拿大辦理報到手 續。之後原告於95年5 月約好與被告見面談離婚事宜,但5 月中旬住在台北國聯酒店打電話約被告見面,被告卻去花蓮 避不見面,之後幾天來電說想要離婚沒那麼容易,自此原告 就沒再與被告聯繫至今。
9、95年11月底原告離開大陸深圳市電腦公司後,搬家及換手機 號碼。台灣原先手機號碼是被告姐姐名義申請,原告於95年 7月更換手機號碼。原告媽媽與長子庚○○知道原告台灣與 大陸手機號碼,而且一直用到現在,但被告近幾年雖曾打電 話到原告高雄老家,卻從未主動向原告母親及家人索取原告 手機號碼,顯示被告亦無共同生活意願。
(三)對被告答辯所為陳述:
1、兩造婚前90年間僅在楊梅房子住過幾天,未曾長期共住,兩 造家庭成員在上海共住一處僅一年,即90年8月間至91年9月 間,被告係因需資金週轉及上海購屋之故,賣掉楊梅房屋, 91年過年,被告及其老二甲○○來過原告高雄老家一次,91 年10月間原告去深圳工作,住在公司宿舍,92年7月間兩造
為加拿大移民辦理公證結婚,93年8月間原告長子庚○○因 兵役問題須回台就讀,故原告休假時逕回台灣,又被告小孩 雖曾與原告同住於上海一年,但老三乙○○、老二甲○○, 甚少與原告溝通互動,老大丙○○祇見面2次,被告稱共住 上海,一家和樂融融,乃粉飾事實。
2、兩造婚後,被告僅因一通女客戶電話,即可連續多日,持續 吵鬧,逼令原告瀕臨精神崩解,身體暴瘦及憔悴,致無心工 作,事實上,兩造關係之破裂隔閡尚涉及金錢之紛爭,其前 於辦理移民送審期間被告發現原告尚有積蓄,竟要求向原告 借貸積蓄並要原告將薪資交予其處理,為此雙方時生爭吵, 被告脾氣暴躁,無法自控,原告發現彼此個性不合,顯難共 同生活,其後復發生一通異性電話即指控外遇之事件,至此 ,原告心灰意冷,對雙方之婚姻已無期待,嗣原告擬放棄移 民申請,但被告為規避其子女之兵役苦苦哀求原告務必按原 先計畫到加拿大面試,並稱辦妥移民手續後再辦離婚。被告 自己編故事稱原告坦承並告知大陸女子名字、年齡、電話、 在聲色場所做小姐等等,該名女子是原告於93年6 月份時與 廠商至KTV 應酬時認識,而後每次去都點她的檯等等,上述 言論全是被告自己編造。
3、95年5 月間,雙方之移民手續均已辦畢,原告入住台北國聯 飯店與被告聯繫見面處理離婚事宜,但被告告知去花蓮避不 見面,其後被告來電告以要離婚沒那麼容易,至此雙方即無 再聯繫,被告狀載否認有自95年3 月即避不見面之事實,並 稱其所經營之「百辰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地址從未遷移 ,使用手機號碼從未變更,並無音訊全無,原告聯絡無門之 事實;98年8 、9 月間搬至樹林現址,98年11月尚回去探望 婆婆等,查原告長期來去於高雄與深圳間,原告母親及長子 庚○○均知原告在台灣與大陸之手機號碼,被告早知原告高 雄老家之電話與地址,但4 年來有打電話至原告高雄老家, 卻從未主動向原告母親及家人索取原告手機號碼,顯示被告 亦無共同生活之意願,98年11月被告赴高雄原告老家,係因 被告公司在高雄澄清湖得標一棟別墅裝潢工程,順道來看, 而被告竟向原告母親恐嚇稱你兒子在大陸行蹤我都知道,暗 示原告太老實、太笨,幫忙她辦移民手續後,又離婚不成, 她在上海生意作得很好等事,因被告語未帶善意,致原告母 親情緒失控難過,原告母親已經罹患癌症,每天痛苦的活著 ,被告突然造訪未帶善意致其傷心難過,加重病情,讓原告 難以忍受。
4、94年的農曆年被告為了不讓被告母親擔心,因為兩造已很久 沒來往,被告拜託原告再幫忙演戲給被告母親看兩造還在一
起,原告才同意配合被告回台北與被告母親吃一頓午飯後即 刻搭飛機回高雄。原告與被告結婚原告家人都不知道,結婚 時才知被告年齡大原告5 歲,脾氣又非常不好,原告母親非 常不同意此婚姻,尤其為了移民而犧牲原告自己,被告口口 聲聲說對婆婆有多好,去高雄看望及噓寒問暖等等,是被告 自己誇大其辭。
5、92年原告與被告有帶婆婆在台灣只玩過2 個名勝觀光遊覽地 點,以後就從沒出去遊玩過,而是原告自己每年帶母親去遊 玩。93年1 月20日原告休假回高雄,因為家裡住滿人總共住 9 人,原告兩位小孩與大哥小孩三人同住一間,原告與母親 同住一間(從1995年至今2010年),原告才與母親商量買房 子與大哥家庭分開住,原告從未告知被告要買房,原告在休 假期間看了一個多小時工地與售樓小姐聊了30分鐘的話就下 訂金訂房,主要是為了給母親有一個好的住房條件,而當時 售樓小姐辛○○在7 年後的今天還能記得當時原告的說話內 容,原告記得是有其他售樓小姐羨慕原告對母親很孝順,當 時買房為原告分期付款購買,後來房子於95年由原告的母親 出售,所以沒有像被告說原告對被告相當的體貼,買房又不 是要給被告全家住,因為當時被告已決定移民加拿大,如何 住得到該房。被告說原告兒子庚○○無論在深圳或台灣,被 告都會去看望他並電話聯絡、帶他去吃飯或聊天,原告兒子 庚○○在深圳就讀期間住公司宿舍只有一間房兩個床在一起 如何住三個人,被告根本沒見過及聯絡庚○○,在台灣自93 年至98年近5 年也只吃過2 、3 次飯,電話聯絡過幾次。6、針對被告所述外遇一事,原告認為有必要提出強烈的駁斥, 以免被告誤導視聽。被告因為93年底在美國聽到原告接了一 通異性客戶電話從此就認定原告有外遇,但原告91年至97年 在深圳工作期間,被告與原告老闆朋友一直有保持聯絡且都 知道原告行蹤,被告隨時有機會與時間找人調查、跟蹤,或 與原告面對溝通釋疑,倘原告真有外遇,被告豈會坐視不管 ,不蒐證以對。原告在91年至95年在深圳精英電腦上市公司 及96年至97年在欣興電子上市公司上班,上市公司對高階主 管之生活作息、品德操守均很重視,若原告品格有瑕疵,早 就被調回台灣總部。原告在工作上有時難免會得罪人,而被 告到處找原告朋友打聽消息,道聽塗說,有的朋友還會落井 下石,被告以其猜忌之心臨訟再加編織,被告指摘誣陷原告 有外遇,毫無根據與證據。據原告朋友告知,被告對外到處 說原告外遇及壞話,已經造成原告人身的污蔑,並讓原告找 工作及生活上、精神上產生很大的傷害,原告必須嚴正的駁 斥其言行,以免混淆視聽。原告在公司所管理的部門是獨立
部門(營建處),並無台籍幹部祇有大陸籍幹部幾個人,直 屬公司董事會總經理管理,主要工作職責為廠房、宿舍及辦 公樓,興建完成就移交給生產部門,原告部門就撤銷,被告 在庭上說原告公司的人全都知道,真的是無中生有、全屬虛 捏編織。
7、兩造雖為移民而結婚,惟已成事實,雖大家沒有在一起生活 ,原告還是為了這個家默默付出,並相互扶持,但婚後才瞭 解被告脾氣十分糟糕,又因臺北及上海生意管理不善(證據 二匯款予客戶、廠商、公司職員等證明),每況愈下虧損累 累!令其脾氣更是雪上加霜(被告有異議請提供92年、93年 、94年公司財務報表),而被告卻謊稱「被告從事室內裝修 工作,經濟並無問題,婚前婚後也沒有向原告要求給予任何 金錢」,在90年3 月7 日、91年8 月22日與93年2 月16日就 曾向原告借貸新台幣(下同)150 萬元、45萬元與100 萬元 (證據三匯款證明)供其臺北偲華企業公司周轉,不止如此 ,還在93年10月20日及94年4 月12日向原告借人民幣50萬元 及人民幣40萬元(證據四匯款證明),每月不定時還要求給 予人民幣數萬元作為生活費及上海思庭裝潢設計有限公司週 轉(證據五匯款證明),被告從90年至94年拿走原告超過10 00萬元,即使如此也未能滿足被告的私慾。更甚者還要求原 告每月薪資及所有積蓄都交由其處理(證據六投資移民資產 申報時被告知悉原告有積蓄2000萬元、每月薪資15萬元)原 告不同意,兩造為此時常吵架,被告更是破口大罵、歇斯底 里、像瘋子一樣。面對如此貪得無厭之人,原告極其無奈, 為此,兩造發生多次劇烈爭吵,最終導致婚姻破裂已無轉還 餘地。
8、被告稱「一直在婚姻中等待原告回心轉意」,倘若被告如此 真心,豈會對原告人身攻擊致身敗名裂,被告陳稱「原告的 老闆就是被告的朋友」,被告向原告老闆誣衊原告會掏空公 司資產、出賣公司等(老闆助理告知)導致原告從97年失業 至今!在此期間,又對親朋好友講原告有外遇及冷酷無情, 人品多麼惡劣等謠言,令原告人格破產。例如仲介人員辛○ ○小姐也在庭上講出原告的總總不是!如此惡劣的行徑,竟 稱仍苦苦等待原告回心轉意?在此情形下,類此有悖事實的 攻擊與誣衊,對原告個人造成傷害,何其嚴重!被告稱不想 離婚係因之前「要錢」未能如願,而想報復原告,讓原告在 這樁有名無實的婚姻中煎熬!忍受其長期惡意毀謗,如此舉 動用心令原告恨之入骨!兩造間多年來無任何聯繫,並致完 全無法共同生活,其肇因在此。
9、被告在此之前一直強調婚前所發生的事情,不願面對接受婚
後兩造諸多矛盾之實,例如被告(女)比原告(男)大5 歲 (婚前原告並不知情)、脾氣十分暴躁、又有極強之佔有慾 、個性不合、多次強烈要求原告把每月薪資及所有積蓄都交 由其處理,經過多次爭吵被告更是暴跳如雷最終導致兩造反 目成仇,故多年來始終未聯繫。而被告卻在訴狀中口口聲聲 說「為了這個家一直在忍耐及等待原告回心轉意」,更在庭 上大肆利用女性特質,面對法官哭訴,企圖博取同情,讓原 告感嘆被告竟如此會演戲! 為達目的而不擇手段。兩造婚前 婚後到現在10年間從無一處共同住所,試問有哪一個完整的 家庭是沒有家(雙方均有經濟能力)! 且無任何聯繫,並且 被告一直在原告老闆(被告的朋友)背後搬弄是非,讓自己 的丈夫身敗名裂、人格破產,有那一對夫妻是此等模式,有 那一個賢妻是此等作為,這就是被告所謂的百般忍耐與等待 !而被告還陳稱「兩造因工作關係經常往來於臺北、高雄、 深圳、上海此亦是現今許多夫妻生活或相處之模式」,原告 再一次強烈聲明,10年前兩岸市場、交通、就業並未如此開 放,往昔與今日怎可同日而語,怎麼可能是「現今許多夫妻 生活或相處之模式」!原告在高雄與深圳工作、居住,而被 告在臺北、上海、加拿大工作、居住,幾年來顯然兩造已無 任何交集,婚姻破裂已屬必然!綜上所述,兩造婚前婚後幾 乎分居兩地,從未履行夫妻同居義務,自95年間至今,更無 任無任何聯繫,亦未曾再見面,夫妻有名無實,形同陌路。(四)按夫妻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 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民法第1052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本件雙方婚後並未履行夫 妻同居義務,自95年起雙方更無聯絡,亦未曾再見面,至今 長達4 年之久,有夫妻之名而無夫妻之實,被告現又去向不 明。顯示被告已無維持兩造婚姻之意,夫妻間之情義已喪失 殆盡,婚姻已生破綻,難以彌合,有事實足認兩造之婚姻關 係確已難以維持,其過失又在被告,原告自亦得依民法第10 52條第2 項規定訴請離婚。並聲明:請准原告與被告離婚。二、被告方面:
甲、本件事實經過:
(一)被告從事室內設計行業,於89年應當時東莞台商會會長葉宏 燈之邀,設計東莞台商學校,而原告則為顧問,雙方因而於 東莞認識。被告先前不曾到中國工作,人生地不熟,被告在 工作期間曾因身體不適,受原告諸多照顧,並因工作頻繁接 觸,日久生情。初期,被告並不知道原告是有婦之夫,而後 原告告知被告已婚並訴說與第二任妻子王海蓉( 大陸女子) 婚姻不合及妻子毒打孩子,被告心疼孩子,對庚○○關懷備
至,但仍告知原告不與有婦之夫來往,要與其分開,之後被 告並因朋友之邀幫忙成立設計公司而到深圳工作。同年10月 左右,原告突然跑去上海,第二天回來即告知已與上海第二 任妻子離婚,且帶庚○○在東莞生活。被告因與庚○○相當 投緣,被告在東莞時,庚○○經常到被告家找被告假日並住 被告家中,之後,原告就與庚○○一起住到被告在東莞的住 處。至90年2 月,被告也將女兒乙○○帶到東莞,四人一起 生活。
(二)90年暑假,被告之次子甲○○小學畢業,也與被告一起到中 國生活,兩造因認為上海的學校程度較高,為了小孩的教育 問題,舉家遷往上海,被告在上海接工程(臺北也仍有工作 ),原告也到上海附近的崑山工作,約一年之後的91年下半 年,原告失業,適逢被告朋友公司要建廠,被告介紹原告到 深圳朋友公司上班(被告的朋友是該公司的總經理)。當時 兩造並未結婚,但兩造各自的子女都在上海生活,原告經常 往返於深圳、上海,被告則往返於深圳、上海、臺北三個地 方,兩造實際上與結婚共組家庭無異。
(三)再詳言之,原告當時住在公司宿舍,每2 個月有7 天假期, 原告在該7 天假期都會回上海,而被告則每個月到深圳7 至 10天,另因工作關係,每個月也回台灣5 至7 天,其他時間 則住在上海,照顧庚○○、甲○○與乙○○。婚後92年間, 被告主動向原告表示,因原告母親年歲已大,原告長期在大 陸工作無法陪在身邊,因此希望原告每2 個月的7 天假期, 兩造可以回台灣探視雙方的母親並帶其出外遊玩。因此,有 一段時間,兩造在7 天假期中,是回台灣住在被告位於楊梅 的家(楊梅房子賣掉後就住在被告母親士林住所),而後再 回高雄帶原告母親到台灣各名勝古蹟遊玩。婚後並在高雄澄 清湖附近買了一間預售透天屋,預備給婆婆與原告被告全家 回來時可住,在買屋過程中,原告對被告相當的體貼,令當 時的售屋人員辛○○等人均羨慕不已。原告因為比較少去上 海,因此,庚○○、甲○○都是被告在照顧。至此,兩造同 居已有一段時間,且家人相處融洽,原告一直希望辦結婚, 被告因第一次婚姻的破裂,傷害很深,因此對婚姻很恐懼, 但是看到原告疼愛被告小孩,被告小孩從小缺乏父愛與原告 感情融洽,經過相當長時間的思考,認為原告是可以託付終 身之人,兩造遂於92年7 月初在法院公證結婚。兩造結婚之 後,原告還是對被告相當體貼,被告當時感覺十分幸福,尤 其在93年被告生日時,兩人還補拍婚紗照,作為原告給被告 的生日禮物。92年9 月,庚○○在上海未考上高中,原告將 庚○○轉到深圳讀書,93年暑假,原告又將庚○○送回台灣
就學。無論庚○○在深圳或台灣,被告都會去看望他並電話 聯絡、帶他去吃飯或聊心事。
(四)被告之長子丙○○在美國讀書,93年11月25日,原告到上海 與被告會合後,兩人一起到美國探望丙○○,某日,被告無 意間聽到原告在廁所講電話,其中講到「我想你」、「我愛 你」之類的話語,被告實在太驚嚇,當場無法控制情緒,嚴 詞質問原告,原告剛開始並不承認,後來被告一直逼問,原 告才坦承並告知大陸女子名字、年齡、電話、在聲色場所做 小姐等等,該名女子是原告於93年6 月份時與廠商至KTV 應 酬時認識,而後每次去都點她的檯,後來又約出來聊天吃飯 僅此而已(事實上,此時兩人早已發生親密關係,此為事後 原告又告知被告)。原告本想將被告與小孩移民至加拿大後 即可腳踏兩條船,沒想到事與願違。被告問原告:「我做錯 什麼?」,原告說「你沒做錯,是我的性格問題,因為我喜 新厭舊。」後來原告有在美國保證一定會與該女子分手。兩 造於93年12月2 日從美國回上海,原告再於12月3 日回深圳 。原告剛回深圳後,每天都打電話給被告,並表示一定會與 外面女子分手請被告放寬心,後來被告要去深圳看望原告, 原告卻叫被告不要去。被告質問為何不要去,原告才坦承其 實尚未與該女子分手。當時被告內心傷心欲絕,為此於94年 1 月在上海自殺,原告怕出事態度較和緩,94年初的農曆年 ,被告為了不讓雙方母親知道擔心,被告開車帶甲○○自臺 北到高雄原告家過年,原告則自深圳回高雄。年初三再一起 回臺北,被告猶記得原告於年初六一回深圳後,說話態度就 變得很不好,兩造因此經常吵架,但被告內心並不想離婚, 也認為原告終會回心轉意,因此未曾去抓姦,也為了顧及原 告的顏面未去公司吵鬧,還是耐心等待,並回去高雄探望婆 婆並經常打電話給婆婆,噓寒問暖。後來婆婆知道狀況曾指 責原告,原告即開始批評被告總總不是,並替自己的外遇找 出許多理由辯解,甚至告訴被告,我的母親很好騙,只要三 言兩語即可騙過,總是自己的兒子,婆婆明知不對但對自己 兒子也無可奈何,只有勸被告將心放在工作上等待原告回頭 。94年初開始,被告台灣的工作比較多,所以經常與庚○○ 聯絡、見面。為挽回婚姻,被告也主動打電話給原告,有時 原告的態度十分不耐煩,甚至說要看被告的「表現」。原本 雙方尚有保持電話聯繫,但95年間,原告忽然變更地址與電 話,被告聯絡無門。有關兩造婚前、婚後之生活狀況,謹呈 照片( 被證三) 供鈞院審酌。
乙、答辯理由有關事實部分:
(一)原告主張兩造結婚完全是為了讓被告之兒女辦理移民,實則
婚後有名無實等等說法,絕非事實。有關兩造辦理移民一事 ,原是雙方對未來生活規劃的一部分。緣原告於婚前與第一 任妻子生有庚○○、雷鳴峰,與第二任妻子生有雷嘉誠,庚 ○○由原告照顧,雷鳴峰由生母照顧,雷嘉誠則與上海生母 王海蓉同住;被告於婚前與第一任丈夫生有丙○○、甲○○ 、乙○○。丙○○在美國讀書,甲○○與乙○○由被告照顧 。為了想讓子女接受西式教育,兩造在91年間就開始討論移 民加拿大之事,92年7 月兩造結婚後不久,就著手申辦全家 移民,當時連雷鳴峰也在申請之列,後因其生母改名手續很 麻煩,僅在面試時提出保留其權利,經長時間的資料審核, 終於被通知於94年2 月到香港面談,面談後因條件符合,故 於95年必須到加拿大報到。95年3 月,原告先帶庚○○去加 拿大,報到完就將庚○○送回台灣,自己回去深圳,被告於 95年5 月帶甲○○、乙○○去加拿大報到,報到完畢後,甲 ○○、乙○○留在加拿大,由被告承租同學的房子,託請同 學照顧,被告才轉到上海,再回到台灣。原告音訊全無,其 後甲○○因想念原告,再加上聯繫不到原告,一時不能適應 而得憂鬱症,被告赴加拿大將甲○○帶回上海。被告在長時 間的痛苦與壓抑之下也得憂鬱症,先生外遇的傷害令被告苦 不堪言,但是被告觀念保守,幾經考慮才再婚,且既然再次 結婚就不能離婚。況且被告沒做錯,怎可因原告外遇而說被 告不履行同居義務而離婚?如果被告單純因辦移民而結婚, 則辦完後即可馬上離婚,又何必受諸多痛苦?由此可知,原 告稱兩造結婚完全是為讓被告之兒女辦理移民云云,並非事 實。
(二)被告於89年至東莞工作,係應東莞台商會會長葉宏燈之邀, 為被告工作時交通上之便利,葉宏燈先生之司機即介紹被告 購買二手車,至於住房方面則是透過被告朋友介紹租屋,始 順利解決住屋與交通問題。被告對於東莞不熟,在原告百般 照顧下,兩造萌生感情,事後當知道原告是有婦之夫,即表 示不願再交往。蓋如原告所述,被告第一段婚姻因先生家暴 而訴訟離婚收場,被告對於婚姻有恐懼症,被告根本不可能 會想再涉入別人婚姻的紛爭中。原告指稱被告「破口大罵、 歇斯底里、像瘋子一樣」等等,均與事實不合。倘若被告是 如此性格之人,原告理應斷然與被告分手,何必花錢與第二 任妻子王海蓉離婚?
(三)原告與王海蓉離婚後,即與被告、庚○○、乙○○四人一起 居住,當時被告所承租之房屋有三房,兩造住在一房,庚○ ○住在一房,乙○○住在一房。並且,庚○○與被告與甲○ ○、乙○○前後在一起生活將近三年,即在東莞讀國中一年
級,在上海讀國中二、三年級,畢業後因未考上高中,暑假 後才離開上海至深圳,並非原告所言僅一年時間,且庚○○ 至深圳以後,被告每次到深圳,庚○○也都會與兩造一起生 活。原告對此部分之陳述,亦有許多錯誤。
(四)原告主張兩造於92年回台休假時「當晚臨時決定結婚,隔天 早上即辦理公證結婚」,然而公證結婚必須事先登記,豈有 可能臨時起意,隔天到法院辦理公證結婚?原告所述實不合 常情。
(五)兩造於婚前、婚後多次出遊,婚後帶婆婆在台灣遊覽也不止 2 次,在高雄為婆婆購屋,也是兩造一起出面,且因被告從 事室內裝修工作,該房屋內部的一些裝璜細節,都是被告出 面處理。此有證人辛○○可證。
(六)原告為訴請離婚,將兩造間之交往與婚姻描繪成有名無實、 純為申請移民之「假結婚」,並將移民一事陳述成被告結婚 之目的,與其無關,原告僅僅是「配合辦理結婚」,然而, 兩造確實是因交往產生感情而結婚,並非原告三言兩語可以 抹煞,至於申請移民,是兩造對子女教育共同的規劃,除甲 ○○、乙○○以外,庚○○、雷鳴峰都在申請之列。假如真 如原告所說,被告與其「假結婚」只是為辦理移民,則早在 95年甲○○、乙○○就已到加拿大,被告何需一直在婚姻中 等待原告回心轉意?
(七)原告將被告不願離婚,曲解為「要錢」,惟查,被告自己從 事室內裝修工作,經濟上並無問題,婚前、婚後也沒有向原 告要求給予任何金錢,甚至原告為婆婆購屋,被告也擔任貸 款之連帶保證人。倘若被告真是愛錢,大可要求將房屋登記 在自己名下,何以從未如此主張?原告為達離婚目的,不惜 污衊被告,將被告說成不可理喻、像瘋子一樣,又愛錢的女 人,實在是太過份。
(八)原告主張被告「音訊全無」,然而從其99.3.22 準備書狀二 所附物證三可知,原告分明知道被告所經營之百辰室內公司 地址,且如被告及證人丁○所述,多年來,被告手機電話並 未更換號碼,原告豈有聯絡無門之理?此又再次證明原告所 言確實諸多不實。
丙、答辯理由有關法律部分:
(一)按「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固為民法第1001條所明定,但同 法第1002條亦明定「夫妻之住所,由雙方共同協議之」,詳 言之,夫妻同居之義務係對等之義務,並非妻單方之義務, 故夫無濫用職權,任意指定住所要求妻必須無條件遵從前往 同居之理( 最高法院85台上字第395 號裁判要旨參照) 。本 件兩造婚前原本定居於中國上海,當時原告之子庚○○、被
告之子甲○○、被告之女乙○○也一起同住於上海,嗣因原 告91年下半年藉由被告之介紹到深圳工作,以致兩造往返於 深圳、上海、臺北。本件夫妻之住所地為何,原應由夫妻雙 方共同協議,非原告可以片面決定。本件雙方顯然因先前就 習於往返於深圳、上海、臺北之生活,固未明定夫妻之住所 ,則原告主張被告不履行同居義務,顯非有理由。更何況, 原告於99年1 月27日開庭時自承「…在95年11月27日離職, 並於11月底搬離公司宿舍,並於深圳租屋居住,這個地址我 沒有跟被告講,我有跟媽媽講,電話是過了幾個月才換,也 沒有跟被告講,新的電話我有跟媽媽、我的長子講。」顯然 兩造長達四、五年未聯絡,無法共營夫妻生活,係原告之故 意行為所致。
(二)民法第1052條第2 項但書明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 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本件情形,是原告於95年11月 變更其深圳居住地址,96年又更改其電話,致被告聯絡無門 ,反觀被告所經營之「百辰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設於 臺北市從未遷移、被告所使用之手機號碼亦未曾辦理變更, 被告根本沒有「從95年3 月即避不見面」之事實。本件完全 是原告違背婚姻忠實之義務,如今有何理由主張是被告無維 持婚姻之意,而訴請離婚?據此,原告依民法第1052條第2 項規定請求裁判離婚,實不應准許。
(三)再者,婚姻以夫妻終生之共同生活為目的,非有足以破壞共 同生活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不得依民 法第1052條第2 項規定請求離婚。是婚姻是否難以維持,應 斟酌破壞夫妻共同生活之具體情事,是否客觀上達於動搖夫 妻之共同生活,致夫妻已喪失維持婚姻之意欲為斷(最高法 院87年台上字第2495號判決要旨參照)。本件有關夫妻之住 所地如何,應由雙方進行協議;如原告並未外遇,亦可向被 告說明,試圖解除被告之疑慮;尤其雙方若有其他生活細節 或價值觀差異,致生爭執,亦應相互溝通,如此始符合夫妻 應共同經營永久生活之義務。原告在本件所指述之各節,均 屬夫妻共同協調經營婚姻之事項,於客觀上並非為足以破壞 共同生活之重大事由,原告既未能指出其他足以致夫妻喪失 維持婚姻意欲之具體情事,則原告主張兩造婚姻難以維持, 實不足憑採。且兩造果有長期分居之事實,亦係原告之行為 所致。兩造婚姻縱有破綻,衡諸兩造之有責程度,原告所應 負責程度明顯較諸被告為重,在此情形下,原告主張依民法 第1052條第2 項規定請求離婚,應無理由。(四)查婚姻之意義在於夫妻間得共同生活、互相體諒、扶持,履 行彼此對婚姻之承諾。本件兩造因工作關係,並不每日都居
住在同一個地方,但彼此基於對家庭之向心力,經常往來於 臺北、高雄、深圳、上海,而不嫌苦,此亦是現今許多夫妻 生活或相處之模式,其後因原告變心,擅自變更地址、電話 ,且不告知被告,對被告不予聞問,顯然本件婚姻若有破裂 ,亦係可歸責於原告,自不容許由原告訴請離婚。並聲明: 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三、本院當庭協議簡化整理兩造本件事實上及法律上之爭點如下 :
(一)兩造不爭執之點:
1、兩造於89年間認識交往。
2、兩造結婚,原告是第三次婚姻,被告是第二次婚姻。3、原告與前妻育有2 名子女,與第二任妻子育有1 名子女,被 告與前夫育有3 名子女。
4、原告於95年3 月辦理移民至加拿大報到,被告於95年5 月辦 理移民至加拿大報到。
5、兩造於93年底感情交惡。
6、兩造婚後原告在深圳工作居住,被告在臺北、上海工作居住 ,有假期時或擇日團聚。
7、兩造自94年2 月(農曆年後)未再團聚。(二)兩造所爭執之事項:
1、原告主張兩造自94年以後都沒有往來;被告主張94年以後還 有電話往來,95年5 月以後才沒有往來。
2、原告主張兩造94年間的往來是為了移民的事;被告否認,還 有談論原告外遇的事。
3、原告主張兩造於95年初有談論離婚的事;被告否認。4、原告主張兩造感情破裂乃兩造觀念、個性不合,被告要求原 告每月薪資及所有積蓄都交由其處理,原告不同意,兩造為 此時常吵架,被告脾氣暴躁無法自控,破口大罵、歇斯底里 、像瘋子一樣大吼大叫。被告否認。
5、被告辯稱因原告外遇而變心,擅自變更地址、電話,不告知 被告,對被告不予聞問,本件婚姻若有破裂,亦係可歸責於 原告。原告否認。
四、兩造於92年7 月3 日結婚,現婚姻關係存續中,有原告提出 之戶籍謄本為證。兩造自93年底感情交惡,自94年2 月起未 再團聚,兩造分居已逾5 年,此為兩造所不爭執,就兩造感 情破裂之原因,原告主張乃兩造觀念、個性不合,被告要求 原告每月薪資及所有積蓄都交由其處理,原告不同意,兩造 為此時常吵架,被告脾氣暴躁無法自控,破口大罵、歇斯底 里、像瘋子一樣大吼大叫,更為一通異性客戶電話吵得兩人 感情破裂。被告否認之,並辯稱:因原告有外遇而變心,擅
自變更地址、電話,不告知被告,對被告不予聞問,本件婚 姻若有破裂,亦係可歸責於原告。是本件應審究者,乃兩造 感情破裂之原因應歸責何人。本院查:
(一)證人即原告之子庚○○證稱:「(兩造是否多年沒有聯絡? )對。」「(為何原因?)我不清楚,我只知道他們感情不 好。」「(他們大約幾年沒有聯絡?)我國三畢業後到現在 ,我現在要升大四,所以這樣大約有6 年了。」「(爸爸有 無幫你辦理加拿大移民?)對。」「(為何你沒有移民?) 我想在台灣把高中讀完,後來有兵役的問題,現在我想在台 灣就業。」「(你有無見過他們吵架?)有。」「(常常嗎 ?)我只有在國二時有見過一次,是在上海,我不清楚原因 ,當時他們在房間吵,我只聽到他們爭吵的聲音,他們吵的 蠻兇的,吵到最後我爸爸一人在家,被告離家3 、4 天才回 來。」「(你覺得被告脾氣如何?你有無見過她破口大罵、 歇斯底里、像瘋子一樣?)她有時激動起來沒有辦法控制情 緒,有時會有歇斯底里的情況我有看過,沒有破口大罵,也 沒有看過她像瘋子一樣的狀況。」「(你看過被告歇斯底里 的狀況有幾次?)印象中有1 、2 次。」「(是在結婚前還 是結婚後?)我不知道他們何時結婚,我是在辦理移民時才 知道他們結婚了。」「(他們曾經協議離婚嗎?)我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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