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養聲字,99年度,110號
PCDV,99,司養聲,110,2010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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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養聲字第110號
聲 請 人 丙○○
上列聲請人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終止聲請人丙○○與收養人乙○○、甲○○○間之收養關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養父母死亡後,除終止收養有顯失公平之情事者外,養子 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此觀民法第1080條之1 第1 項 、第4 項自明。又養子女及收養效力所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 ,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本姓,並回復其與本生父母 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民法第1083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丙○○(男、民國44年3 月30日 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原為乙○○(男、民 國○○年○ 月○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甲 ○○○(女、民國○○年○ 月○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 000000號)所共同收養,茲因聲請人養母甲○○○、養父乙 ○○先後於民國73年11月14日、89年8 月13日死亡,聲請人 欲回復本生家姓氏,爰依民法第1080條之1 之規定,請求終 止與養父乙○○、養母甲○○○之收養關係等語。三、查本件聲請人前曾與乙○○、甲○○○成立收養關係,為該 2 人之養子,而養父乙○○、養母甲○○○分別於民國89年 8 月13日、73年11月14日死亡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除戶 戶籍謄本等件為證。且聲請人於本院調查時陳稱:「(問: 養父母死亡時是否有繼承遺產?)沒有,且養家兄弟姊妹繼 承遺產時我都不知道,後來今年去查知道時,繼承人裡面也 沒有我的名字」。另聲請人生母陳吳素花到庭證稱:「(問 :聲請人是否有繼承養家遺產?)聲請人自收養後就回到本 生家與我們同住,養父母死亡時他沒有繼承養家的遺產」等 語。而聲請人之胞弟陳家亮、胞妹陳淑萍亦以書面同意聲請 人回復本生家等情,此有本院99年7 月9 日非訟事件筆錄及 同意書可參。從而,本件聲請人之養父乙○○、養母甲○○ ○既均已死亡,聲請人聲請許可終止其與養父乙○○、養母 甲○○○之收養關係,並無顯失公平之情形,依首揭說明, 自應許可。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翟天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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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