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聲字第1094號
聲 請 人 全球家年華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返還擔保金,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準用第104條之規定, 須符合:㈠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者。㈡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 利益人同意返還者。㈢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 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者,或法 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 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之要件,法院始 得裁定返還擔保金。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 前依本院97年度裁全字第7070號民事裁定,提供新台幣117, 000元為擔保物後,聲請就相對人之財產予以假扣押在案。 茲因聲請人已於訴訟終結後聲請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行使權 利而未為行使。為此,爰依法聲請返還前開提存物等語,並 提出板院輔民事冬99年度司聲字第571號函影本1份為證。三、經查,聲請人之現任主任委員已於民國99年7月16日變更為 謝興華,並經台北縣泰山鄉公所准予備查在案,有台北縣泰 山鄉公所99年9月7日北縣泰鄉工字第0990017709號函檢附台 北縣泰山鄉公所准予備查函、全球家年華公寓大廈(社區) 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申請變更報備書、全球家年華管 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申請變更報備檢查表等影本各1份 附卷可稽,則乙○○於99年7月16日已非聲請人之法定代理 人,其逕以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身分提起本件聲請,法定代 理權即有欠缺。本院於99年9月10日(發文日期)通知聲請 人於7日內補正法定代理人,該通知已合法送達聲請人,有 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從而,本件聲請 既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