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36407號
PCDV,99,司促,36407,2010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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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36407號
債 權 人 時尚女人香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 第511 條第2 款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 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 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 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 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 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審閱聲請人所提供 之相關資料,由建物登記謄本可知自民國97年7 月起即為莊 澤群所有,甲○○非區分所有權人,債權人向甲○○請求自 99年1 月至99年6 月之社區管理費,於法不合,應予駁回,三、如不服
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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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