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98年度,736號
PCDV,98,司執消債更,736,2010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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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36號
聲 請 人 魯麗玲
代 理 人 鄒純忻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限制。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 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 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法 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 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 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 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 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時, 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條 第1項、第2項亦分別著有規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魯麗玲聲請更生,前經本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 614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並有前揭裁定一份附卷可稽 。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9年7月6日具狀陳報更生方案(如 附件一所示),其條件為每月為一期,分96期(即8年), 每期支付新台幣(下同)9,200元,總清償金額為883,200元 ,清償成數為85.71%(更生債權為1,030,431元)。本院於 99年8月3日依本條例第60條第1項函各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 權人進行書面可決,其中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表示同意更生方案,遠 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更生方案,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具狀表示不同意更生方案,則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 案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數已逾半數,同意及視為同意 更生方案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額為884,725元,業逾全 部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額1,030,431元之半數,準此,本 件債務人提出之更生方案,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條第 2項規定業經通過書面可決,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 ,此有債權人之陳報狀及書面可決文件送達證書在卷足憑。三、復觀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其自承現今任職工作每月收入 24,000元並檢附工作證明書乙紙,堪信其所陳係為真實;而



其每月必要支出提列14,792元,扣除其罹肝癌又屬重度殘障 領有殘障手冊配偶每月4,000元之扶養費,其每月之必要生 活支出為10,792元,與99年度台北縣居民每月個人最低生活 費10,792元之基準相當,顯已盡力提高收入並竭力降低生活 必要支出,而將其收入減去支出之餘額均供清償之用,債務 人當已盡其最大清償能力,其所提更生方案履行條件核屬公 允、適當、可行,又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 由存在,又依前揭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 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四、於債權人會議不同意更生方案之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附件一:更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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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更生方案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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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每1個月為1期,共96期。 │
│2.每期在每月15日前轉匯各債權人,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9,200元。債權人分配 │
│ 金額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欄位所示。 │
│3.債權總金額:1,030,431元 │
│4.總清償金額:883,200元 │
│5.總清償比例:85.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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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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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債 權 人 │債權金額 │總分配金額│每期分配金額│每期分配金額│
│ │ │ │ │(第1-95期)│(第96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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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310,213 │ 265,889 │ 2,770 │ 2,739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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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 145,706 │ 124,887 │ 1,300 │ 1,387 │
│ │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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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296,648 │ 254,262 │ 2,649 │ 2,607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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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大眾國際商業銀行│ 68,664 │ 58,853 │ 613 │ 618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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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209,200 │ 179,309 │ 1,868 │ 1,849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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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 計 │1,030,431 │ 883,200 │ 9,200 │ 9,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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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補充說明 │
│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 │
│二、總分配金額=債權金額/總債權金額*480,000(元以下四捨五入)。 │
│三、每期可分配金額係依債權比例計算。 │
│四、第96期分配金額=總分配金額-(第1-95期分配金額)*95。(本期係用以調整第│
│ 1-95期元以下四捨五入之累計差額) │
│五、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債權│
│ 人亦有主動通知債務人繳款方式之義務。 │
│六、債務人應按期將每期應繳納之金額以匯款方式匯入各債權人所指定之還款帳戶;│
│ 匯款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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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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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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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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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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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除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及緊急事件者外,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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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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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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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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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