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智字,97年度,3號
PCDV,97,重智,3,201009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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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智字第3號
上 訴 人 黑快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軒眾電腦股份有限公司、辰翔科技興業有
限公司、眾能數位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大普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淳風創意行銷有限公司康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7年度
重智字第3 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仟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
幣貳拾捌萬貳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
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財旺
                  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昭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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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眾能數位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軒眾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淳風創意行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康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普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黑快馬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