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智字第3號上 訴 人 黑快馬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軒眾電腦股份有限公司、辰翔科技興業有限公司、眾能數位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大普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淳風創意行銷有限公司、康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7年度重智字第3 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仟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捌萬貳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財旺 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昭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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