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97年度,44號
PCDV,97,建,44,201009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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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字第44號
原   告 己○○
      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庚○○
      陳志誠律師
複 代理 人 陳豪杉律師
被   告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陳信瑩律師
複 代理 人 陳志雄律師
被   告 日商鹿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壬○○
被   告 皇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鈺華律師
複 代理 人 陳威智律師
被   告 川田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訴訟代理人 鍾明達律師
被   告 乙○○建築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雅惠律師
      馬惠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八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鴻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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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商鹿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皇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川田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