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字第44號原 告 己○○ 戊○○共 同訴訟代理人 庚○○ 陳志誠律師複 代理 人 陳豪杉律師被 告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法定代理人 丁○○訴訟代理人 陳信瑩律師複 代理 人 陳志雄律師被 告 日商鹿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被 告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壬○○被 告 皇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鈺華律師複 代理 人 陳威智律師被 告 川田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辛○○訴訟代理人 鍾明達律師被 告 乙○○建築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林雅惠律師 馬惠美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八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鴻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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