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盧文正
相 對 人 黃蕙君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因與相對人鄭光佑、陳素香、鄭佩萱及許智偉
間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事件(105 年度壢簡字第1293號)由鈞院審理中,聲請人為 瞭解案件進行情形,故聲請自費交付本件之106 年2 月17日 、106年4月11日及106年5月31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二、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 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 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前項情形,依法令得 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者,法院得 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 條之1 第1 項本文、第2 項定有明文。該條立法理由則明揭 「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載有在庭陳述人員之錄音或錄影資訊 ,涉及他人個資,為兼顧法庭公開與保護個人資訊之衡平性 ,避免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遭人惡意使用(例如:提供娛樂 之用,或上網供不特定人點閱收聽),仍應由法院審酌其聲 請是否具有法律上利益而為許可與否之決定」斯旨。又當事 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 ,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 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 1 項亦定有明文。準此,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 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自應審酌聲請人之聲請是否具 有法律上利益以為准駁。
三、經查,聲請人請求交付本院105 年度壢簡字第1293號確認本 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所有庭期之法庭錄音光碟,惟未提出任何 在場陳述之人書面同意證明,且聲請人於聲請狀僅記載為瞭 解案件進行情形等語,而未具體指陳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必要之情。況法庭活動內容均以言詞辯論筆錄記載為 主(民事訴訟法第219 條規定參照),聲請人如為瞭解案件 進行情形,即以聲請閱卷即可,核無聲請法院直接交付法庭 錄音光碟之必要。綜上,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與 前述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要件即有未合,自難准許,應 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薛巧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劉彩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