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99年度,4246號
PCDM,99,聲,4246,2010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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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4246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PREECHA丙.
      BUNMEE乙○.
      RITTHICHA.
      THEERASAK.
      THAWATCHA.
      SOMKHIT戊.
      YUTTASAK.
      PRAYOT丑○.
      WINAI子○,.
      CHATREE辛.
      WIROT壬○,.
      SINGTO癸○.
      SUTHAT寅○.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9年度聲沒字
第7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押注點數圖壹張、骰鐘組伍組、骰子肆拾肆顆及賭資新臺幣壹萬壹仟參佰元,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7073 號被告PREECHA 等13人涉犯賭博案件,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 處分確定。該案扣案之賭具押注點數圖1 張、骰鐘組5 組、 骰子44顆及賭資新臺幣(下同)11,300元,分係當場賭博之 器具及在賭檯上之財物,核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法聲請宣 告沒收等語。
二、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 文;次按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 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66 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 ;末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為不起訴之處分者,對 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 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院核閱該案偵查案卷資料,扣案之押注點數圖1 張 、骰鐘組5組及骰子44顆係當場賭博之器具,現金11,300 元 則係在賭檯上之財物,核均屬專科沒收之物,依法不問屬於 犯人與否,沒收之。而上開案件被告PREECHA 等13人業經檢 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是聲請人聲 請將該等物品單獨宣告沒收,核與刑法第40條第2 項規定相



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鄭凱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筱惠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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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