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上字,99年度,528號
PCDM,99,簡上,528,201009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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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簡上字第528號
上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公司法等案件,本院於民國99年8月26日所為之判決
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一內關於「富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富通電信工程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一內「富通通信工程有限 公司」顯為「富通電信工程有限公司」之誤寫,而不影響於 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應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幼妃
法 官 張紹省
法 官 鄭凱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筱惠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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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通電信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