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簡字,105年度,542號
CCEV,105,潮簡,542,2017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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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潮簡字第542號
原   告 蕭宇鈞
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律師
複代理人  郭泓志律師
被   告 上方汽車企業社即林錦篁
訴訟代理人 蘇淑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
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芳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曾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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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