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東地方法院台東簡易庭判決要旨 九十一年度東簡字第八三號
原 告 甲○○
被 告 林天浴
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度東簡字第八三號異議之訴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四日
下午四時在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台東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左:
法 官 蔡勝雄
法院書記官 彭添財
通 譯 劉明珍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如判決要旨稿。
主 文
本院九十年度執字第三九五九號強制執行事件就原告所有電視機、冰箱(R—496G)、洗衣機三件電器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本院九十年度執字第三九五九號強制執行事件所查封之電視機、冰箱(R—496G)、洗衣機三件電器係原告出錢向東興電器行所買,為其所有之事實,業據證人即東興電器行老闆劉昭男證述明確,已可認定。從而前述本院強制執行事件誤認前述三件電器為債務人即原告之父許岩雄所有而予以查封,原告據而提起本件第三人異議之訴,求為撤銷前述查封程序,即有理由,應予准許。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十四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台東簡易庭
法 官 蔡勝雄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先事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十四 日 法院書記官 彭添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