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 告 甲○○○○○○(中. 乙○○○(中文姓名. 庚○○○○○○○(. 丙○○○○ ○○○. 丁○○○○○○○○. 戊○○○○(中文姓. 己○○○○○○○(.共 同訴訟代理人 謝幸伶律師 宋一心律師 孫則芳律師被 告 良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世俊被 告 辛○○上列被告良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辛○○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信旗 法 官 許映鈞 法 官 俞秀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怡貞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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