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427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和裕玻璃明鏡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8,324元。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培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范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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