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南簡字第七一二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保證責任臺南市第五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王朱東
訴訟代理人 唐榮宏
郭子良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執有訴外人鄭順漢所簽發,票載到期日為民國八十七年四月 二十五日,票面金額為新台幣(下同)二十九萬二千五百元。票據號碼 AF0000000號之支票一紙(下稱系爭支票),詎屆期提示不獲兌付,經原告於九 十年一月二十六日上午前去被告保證責任台南市第五信用合作社(下稱台南五信 )聲請支票之退票理由單,惟被告台南五信承辦人員及主管即被告甲○○竟以會 被處分為由駁回,致原告無法向債務人鄭順漢請求給付,被告之行為明顯侵害原 告之權益,依據中央銀行管理票據交換業務辦法第三十一條第十二項之規定,支 票照發票日期已滿一年,應填具退票理由單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