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99年度,359號
CHDV,99,司催,359,2010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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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催字第359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 新聞紙或其它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 其它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 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本裁定連同附表應即送登新聞紙,申報權利之 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聲請除權判決。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育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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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9年度司催字第35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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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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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國鑫企業社 │彰化第六信用合│99年9月7日 │122,270元 │FI0000000 │ │
│ │ │作社伸港分社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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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