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4619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代 理 人 乙○○
債 務 人 貴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丙○○
人
債 務 人 甲○○
債 務 人 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美金壹拾萬叁仟玖佰零貳元壹角
伍分整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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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9年度司促字第14619號│
│(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下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下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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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本 金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 年 利 率 │違 約 金 起 算 日│
│ 號 │ (美 金)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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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21,840元 │99年3月11日 │1.7389% │99年3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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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22,117元 │99年3月23日 │1.7628% │99年3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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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43,149.55元 │99年5月13日 │1.9831% │99年5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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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16,795.60元 │99年7月27日 │2.060% │99年7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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