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南小字第五五六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華路分行
法定代理人 王碧海
訴訟代理人 楊清湖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零陸拾參元,暨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零柒拾參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業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雖據其配偶具狀到院為 其聲稱被告自民國(下同)九十一年三月間即已出國,迄未返國云云,然並未檢 附任何可以即供本院調查之資料,尚難認被告之未能到庭係有正當理由,是被告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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