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南小字第五五二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華路分行
法定代理人 王碧海
訴訟代理人 楊清湖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一年六月十一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庭第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孫玉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七 日 法院書記官 宋凰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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