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13991號
CHDV,99,司促,13991,201009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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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3991號
債 權 人 光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光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準提國際工業有限
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光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法定代理人甲○○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
  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若有法定代理人姓名不符、法人解散、破產、清算之情形
  時,請依相關法律規定補正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育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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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光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