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3991號
債 權 人 光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光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準提國際工業有限
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光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法定代理人甲○○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
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若有法定代理人姓名不符、法人解散、破產、清算之情形
時,請依相關法律規定補正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育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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