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消費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91年度,494號
TNEV,91,南小,494,2002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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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南小字第四九四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平分行
  法定代理人 賴烱仁
  訴訟代理人 蔡福春
  送達代收人 郭志暉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消費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零伍佰零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佰柒拾捌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孫玉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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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平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