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117號原 告 張林玉環訴訟代理人 朱浩萍律師被 告 洪萬發被 告 洪榮福被 告 莊秀美被 告 賴慶森被 告 賴慶圭被 告 賴陳玉鳳被 告 賴瑞和被 告 賴瑞興被 告 賴首旭兼訴訟代理 賴宛余人 4號之.被 告 張世勳被 告 賴彥宏被 告 賴沛宇前列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曾淑雲被 告 賴陳英訴訟代理人 賴怡君被 告 賴坤甲被 告 賴勝利被 告 賴道明被 告 賴張秀丹前列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振芳律師被 告 賴張珠如訴訟代理人 賴金城被 告 賴德宗被 告 賴德財被 告 張榮釧前列三人共同兼訴訟代理 薛賴桂玉人 4樓被 告 賴桂琴被 告 賴桂貞前列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實被 告 賴慶隆訴訟代理人 顏婉芳被 告 賴炳輝訴訟代理人 賴振國被 告 賴耀東訴訟代理人 賴文右被 告 賴中一被 告 賴英中被 告 賴正龍前列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振裕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六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1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施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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