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之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98年度,27號
CHDV,98,司執消債更,27,2010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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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7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己○○原名陳彥羲.
代 理 人 許名宗律師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癸○○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辛○○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壬○○
債 權 人 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友邦國際信用卡
      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債權受讓人)
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二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 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 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 ,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 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
㈠本件債務人己○○聲請更生,前經本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 79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 又債務人自陳經營翼匠模型店,每月平均收入約新台幣( 下同)30,962元,並提出模型店收入明細正本(自民國98 年6月起至同年11月),本院審酌債務人所提出之收入明 細正本及債務人於99年7月20日到院所陳:「模型店的進



貨價就是我們的成本,大概是建議售價的七折(指模型外 包裝標示價格),實際售價大概是九折,所以利潤大概是 兩成。」,二者相互勾稽,債務人自陳每月平均收入約 30,962元等語,應可採信為真實。是以,債務人確有固定 之收入,可資履行更生方案。
㈡復查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雖未能經債權人 可決,然本院審酌債務人確有固定收入,經營模型店每月 營業淨利約30,962元。另觀諸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其 更生方案係以每2個月為1期,每期清償11,896元(平均每 月清償5,948元),並願延長清償期至8年48期以提高債權 人受償成數。又債務人與其配偶鍾宛育育有三名未成年子 女(陳奕諠,86年次;陳泳銘,87年次;陳奕伊,89年次 ),若以行政院98年度公佈之台灣省(不含台北縣)個人 每月最低生活標準9,829元為計算基準,債務人每月生活 應負擔額應為(包括債務人自身及三名未成年子女之撫養 費用)24,573元【9,829+《9,829×3÷2》=24,572.5,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而本件債務人每月之平均收入, 扣除債務人每月需負擔更生方案之清償金額,債務人每月 亦僅以25,014元【30,962-5,948=25,014】作為自身與 其三名未成年子女之生活費用,實已與上開行政院公佈之 標準相差無幾,足顯本件債務人確已撙節生活支出,盡其 最大之努力清償債務。
㈢末查,債務人名下並無任何不動產等較高價值之財產,亦 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清單附卷可按(97年 10月8日製表)。如更生方案不予認可,依本條例規定唯 有開始進行清算,然因相對人名下已無財產構成清算財團 ,反將致使債權人一無所得,對債權人尤為不利甚明。且 若還款額度逾越相對人所能負擔之極限過大,相對人勢必 無法清償,終至喪失其還債之意願,債權人實際受償之金 額勢必大幅降低,因而反受實質之不利益。況參酌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非但係使債務人得透過更生程 序清償債務、重建其經濟生活,亦保障債務人於更生方案 履行期間內能保有符合人性尊嚴之最低基本生活,職此, 權衡債權人與債務人之利益、債務人之償債能力與清償誠 意以及社會公益等因素,本院認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 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且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 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 可該更生方案,另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 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 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附表一:更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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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更生方案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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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每期清償金額:新台幣11,896元。 │
│2.每2月為一期,每期在15日給付。 │
│3.自認可裁定確定翌月起,分8年,共48期清償。 │
│4.總清償比例:40%。 │
│5.債務總金額:新台幣1,427,407元。 │
│6.清償總金額:新台幣571,008元。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單位:新台幣元│
├──┬────────────┬─────────┬────────┤
│編號│ 債 權 人 │ 債 權 金 額 │每期可分配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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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510,845 │ 4,258 │
├──┼────────────┼─────────┼────────┤
│ 2 │永豐商業銀行 │ 66,954 │ 558 │
├──┼────────────┼─────────┼────────┤
│ 3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 149,754 │ 1,248 │
├──┼────────────┼─────────┼────────┤
│ 4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 86,259 │ 719 │
├──┼────────────┼─────────┼────────┤
│ 5 │聯邦商業商業銀行 │ 327,313 │ 2,728 │
├──┼────────────┼─────────┼────────┤
│ 6 │匯豐(台灣)商業銀行 │ 80,000 │ 666 │
├──┼────────────┼─────────┼────────┤
│ 7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 206,282 │ 1,719 │
├──┼────────────┼─────────┼────────┤
│總計│ │ 1427,407 │ 11,8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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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補充說明: │
│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 │
│二、每期可分配金額=債權金額總清償比例期數(元以下四捨五入)。 │
│三、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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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每月日常生活支出不得逾政府公告當年度債務人戶籍所在縣(市)最低生│
│ 活標準,並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
│三、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
├──────────────────────────────────┤
│四、不得出國遊學或出國旅遊及四星級以上飯店住宿等消費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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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得從事美容醫療等消費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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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七、不得購置不動產。 │
├──────────────────────────────────┤
│八、除係維持生計之所必需者外,不得購買一萬元以上之動產。 │
├──────────────────────────────────┤
│九、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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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債權受讓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