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91年度,311號
TNEV,91,南小,311,2002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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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南小字第三一一號
  原   告 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隆政
  送達代收人 莊景霖
  訴訟代理人 李同憲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玖仟貳佰元,暨自民國八十七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金龍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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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