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南小字第三一一號
原 告 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隆政
送達代收人 莊景霖
訴訟代理人 李同憲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玖仟貳佰元,暨自民國八十七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金龍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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