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南小字第二七一號
原 告 甲○○○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義傑
訴訟代理人 鄭延泉
被 告 丙○○
乙○○民國七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黃天國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丙○○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仟捌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被告乙○○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仟捌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佰柒拾柒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鄭彩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九 日 法院書記官 黃瓊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