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七二七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黃品彰律師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訴訟代理人 楊長利
複 代理 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承買權存在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坐落台南市○區○○段第二十之三地號,面積五平方公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 ),原為未登錄地,民國七十一年一月四日始登記為國有地,並由被告管理, 地目登記雖屬道,但都市計畫分區使用已改編為商業區,而該土地與原高砂町 三丁目一五0、一五一之二、一五五、一五五之一、一五六之一等地號土地毗 連,於民國八年即被人砌牆築屋裝置自來水居住使用,光復後三十六年七月七 日上述土地全部由原告祖父楊兩傳向訴外人林世鴻購得,並在原地按原有經界 圍設籬笆,在地上用木材興建平房、倉庫及鋸木工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