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二二八一號
原 告 乙○○○○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良宗
訴訟代理人 裘能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臺南簡易庭第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鄭彩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八 日 法院書記官 黃瓊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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