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價金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90年度,2146號
TNEV,90,南簡,2146,2002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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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二一四六號
  原   告 文匯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
  訴訟代理人 沙洪
  被   告 旭騏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
  訴訟代理人 周玟瑛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受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本件原告主張:
(一)原告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二日向被告訂購腰帶五千條,約定價金 新台幣(下同)三十二萬七千元,並立有契約書一紙,並約定由原告先行支付 一十五萬元布款,原告依約於同年月十四日匯款一十五萬元至被告公司帳戶內 ,並變更契約內,將皮帶顏色由原約定南良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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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旭騏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文匯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