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二О八二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平分行
法定代理人 賴烱仁
訴訟代理人 郭志暉
被 告 乙○○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肆仟柒佰叁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被告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 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主張被告乙○○邀同被告甲○○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八十七年九月四日與 原告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並領用信用卡,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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