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90年度,1128號
TNEV,90,南簡,1128,2002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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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一一二八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台南分行
  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訴訟代理人 薛惠玲
        郭宗騏
        吳素琴
        黃豐盛
  被   告 佑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忠霖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捌拾肆萬玖仟元及如附表各票面金額欄所示金額,均自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 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簽發,以彰化商業銀行北台南分行為付款人,發票日民國 (下同)、帳號、票號、面額新臺幣(下同)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三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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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台南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佑勳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