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南簡字第一二六九號
原 告 棨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信俊
訴訟代理人 林國明律師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吳素端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刑事程序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
刑事庭移送前來,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於原告以新台幣壹萬柒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新台幣伍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原係原告棨驊工業股份公司(下稱棨驊公司)之總經理 ,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概括之犯意,先於民國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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