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附民字第199號原 告 健生工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原 告 健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前2 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柯開運律師被 告 升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庚○○被 告 吉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己○○被 告 丁○○ 辛○○ 戊○○ 甲○○上列被告等犯竊盜案件(98年度易字第118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葛永輝 法 官 黃玉琪 法 官 胡宜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8 日 書 記 官 林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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